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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個人徵信糾紛頻發 專家:徵信資訊監管尚存真空地帶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21-11-22 16:43
標題: 個人徵信糾紛頻發 專家:徵信資訊監管尚存真空地帶
近日,江蘇省南通市民房密斯在查詢個人徵信報告時發現,其職業資訊“事情單位”一欄中出現了凌辱性字眼。此事引發輿論熱議:個人徵信報告出現凌辱性字眼會産生怎樣的影響?徵信系統的平安性還值得信賴嗎?

在資訊化社會,個人信誉報告可以被視為一個人的金融身份憑證,此中包括個人貸款、還款過期情況、單位等個人資訊,報告記錄的個人根基資訊、信貸資訊等內容,會影響到個人借貸等一系列金融行為。

接管《法治日報》記者採訪的專家認為,個人徵信報告中出現凌辱性字眼不僅會影響當事人的信貸行為,更構成為了對當事人名譽權的加害,也反應出征信情況和個人資訊辦理或存在真空位帶。在保障個人徵信平安方面,不僅必要公民個人晋升本身的維權意識,還必要加強個人徵信平安辦理的法治環境建設,在做到有法可依的同時,更要堅持執法必嚴清潔服務,和違法必究。

耳康貼, 報告出現凌辱文字

  徵信系統監管失靈

個人徵信報告中“事情單位”一欄竟寫著凌辱性字眼。

本年4月初,房密斯發現其個人徵信報告中存在分歧理內容之後,向中國人民銀行南通中间支行徵信辦理部門進行了反應。

經查,此資訊由晉商消費金融股分有限公司(如下簡稱晉商消費金融公司)上傳。2018年4月,房密斯向晉商消費金融公司南通分支機構申請了個人消費貸款16萬餘元,貸款刻日為36個月。2020年2月,房密斯“因疫情影響延期還款”向晉商消費金融公司申請延長還款刻日。截至今朝,房密斯仍需償還本息7萬餘元。

事發之後,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间支行根據管轄權責令晉商消費金融公司刪除此資訊。

針對這一事務,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间支行于4月8日、5月25日兩次約談晉商消費金融公司及其大股東。

4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间支行約談晉商消費金融公司,请求其依法核對情況,對錯誤資訊當即予以改正,並做好與客戶的溝通事情,維護客戶正當權益。

5月25日,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间支行重要負責人再次約談晉商消費金融公司及其大股東,在重申監管意見的基礎上,嚴肅提出後續整改请求。

5月25日深夜,晉商消費金融公司在官網發佈聲明,就房密斯個人徵信報告中的不當表述及對其所酿成的影響道歉。

5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间支行通過微信公眾號發佈通知布告,決定從本日起暫停晉商消費金融股分有限公司徵信系統查詢許可權,責成其內部整改,切實落實各項監督请求。

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传授任超告訴《法治日報》記者,個人信誉資訊在防範住房貸款、汽車貸款、國家助學貸款、信誉卡等個人信貸風險方面具备首要感化。

任超稱,個人徵信報告裏具备個人貸款、還款過期情況、單位等個人資訊,這些資訊內容會影響個人金融借貸行為,此中出現的凌辱性字眼不僅會影響當事人的信貸行為,更構成為了對當事人名譽權的加害。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传授、商法钻研所所長劉俊海在接管《法治日報》記者採訪時稱,這次事務表露了晉商消費金融公司在風險節制和合規體系方面的諸多缝隙,其做法嚴重違背上傳個人徵信資訊的知情、赞成、需要、公允、公道的基来源根基則,損害了用戶個人權益。

劉俊海還注重到這次事務中監管者的責任問題。“市場會失靈,監管者不該失靈,但現在卻出現雙重失靈的現象。對於徵信系統的監管還是應該紧紧地捉住‘放管服’,在簡政放權的同時,也得嚴防出現這樣的低級錯誤。”

  個人徵信糾紛頻發

  監管體系有待健全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间建設的個人徵信系統2006年正式上線運營。據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间主任張子紅在“金融声援保市場主體”系列新聞發佈會上流露,截至2020年12月尾,徵信系統共收錄11億名天然人、6092.3萬戶企業及其他組織的徵信資訊。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官網公示的行政處罰資訊,近日,有金融機構因個人徵信辦理問題遭到處罰。

比方,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海勃灣黃河村鎮銀行股分有限公司因違反平安辦理请求、供给個人不良資訊未事前告诉資訊主體本人、未準確、完备、及時報送個人信誉資訊,被中國人民銀行烏海市中间支行處以7.1萬元罰款。

晉商消費金融公司在這次事務以前就因個人徵信內容遭到處罰。2019年8月,晉商消費金融公司因違反《徵信業辦理條例》規定,未經赞成查詢個人資訊,被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间支行責令期限更正,單位被處以罰款人民幣50萬元板橋借錢,,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處以罰款人民幣5萬元。

除行政處罰資訊外,中國裁判文書網相關判例顯示,因個人徵信內容不當引發的法令糾紛頻發。比方,用戶經第三方平臺償還貸款後,金融機構未即時更新其徵信資訊;金融機構上傳的不良徵信記錄被用戶認為加害個人名譽權及人格權等。

個人徵信報告作為公民個人首要的金融身份資訊憑證,為何因其內容和辦理出現糾紛?個人徵信辦理方面是不是存在缝隙?

據任超介紹,個人徵信報告由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出具,用於記錄個人的信誉資訊,但相關的徵信資訊,並不是由中國人民銀行錄入,而是由與個人發生信貸關係的一些機構進行上傳。個人徵信機構從金融機構、公安機關、法院、公用事業單位等各個方面採集個人信誉資訊,對其進行匯總、加工、儲存並构成個人信誉資訊數據庫,當各部門、單位向徵信機構查詢某個人的信誉報告時,個人徵信機構就從個人信誉資訊數據庫中調用相關資訊數據,對這些數據進行分類、匯總、加工、阐發构成個人信誉報告,根據請乞降相關規定對外供给。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间作為第三方機構,僅負責客觀采集、記錄商業銀行上報的消費者信誉資訊,徵信情況和個人資訊辦理上或存在真空位帶。”任超稱。

在任超看來,今朝徵信系統的監管體系還没有彻底构成。“時下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開發了網上業務,網際網路徵信機構或大數據公司的網上業務範圍廣泛,帶來徵信資訊採集方法、資訊平安授權方法的轉變,使得業務流程追蹤難、責任界定難。”

任超認為,今朝的監管標準尚不完美。徵信業務檢查車漆修補神器,依據重要為《徵信業辦理條例》和《個人信誉資訊基礎數據庫暫行辦理辦法》,尚待出臺加倍明確的細則。同時,對網際網路布景下的徵信活動缺乏監管標準。

  加強法治環境建設

  改進技術審核流程

2013年1月21日,國務院發佈《徵信業辦理條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实施,為徵信業辦理髮展供给了依據。《徵信業辦理條例》明確規定,徵信機構應當採取公道辦法,保障其供给資訊的準確性。該條例還對金融機構採集和上傳個人徵信資訊的行為進行約束,並明確違反規定後需承擔的法令責任。

比方,《徵信業辦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資訊供给者違反本條例規定,向徵信機構、金融信誉資訊基礎數據庫供给非依法公開的個人不良資訊,未事前告诉資訊主體本人,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辦理部門或其派出機構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20萬元如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如下的罰款。

那麼,圍繞徵信業務辦理出臺的法令法規,是不是足以保障個人徵信平安?

任超認為,當前徵信業務辦理相關的法令轨制並不完美。起首,資訊共用與個人隱私權保護均衡問題有待立法規範。今朝,尚無專門針對個人資訊平安保護的專項立法。同時,對個人隱私、個人資訊主體權益保護沒有明確的法令界線,對於網際網路徵信機構在運營中産生的大量個人資訊若何規範採集和利用、對於加害個人資訊主體權益問題若何承擔法令責膝蓋痛貼布,任等,尚無具體規定。

在任超看來,触及網際網路徵信機構的異議缺少有力的異議解決途徑。《徵信業辦理條例》對個人維護本身徵信資訊平安給予了必定的轨制保障,好比賦予了資訊主體異議和投訴的權利,但實際操作中,大部門網際網路徵信機構未供给有用的個人異議申請和投訴途徑。

任超建議,為保障個人徵信平安,必要加強法治環境建設。隨著網際網路發展和大數據時代的到來,徵信實踐中的問題加倍多元化、複雜化,《徵信業辦理條例》亟須加倍細緻的配套辦法。同時,應當加速出臺專門的個人資訊平安保護法,明確個人資訊主體、徵信機構等各方的權利義務。

任超還建議完美徵信資訊平安保護的範圍。應當將所有個人在網際網路行為中的金融信誉資訊納入徵信資訊平安保護的範疇。其範圍包含網際網路金融平臺記錄的與客戶相關的买卖資訊、個人資訊主體在網際網路中的金融行為習慣、行為偏好等一系列敏感資訊等。

北京大學法學院助理传授彭錞在接管《法治日報》記者採訪時提到,徵信系統後臺在海量資訊輸入的情況下,審核機制對於人工錄入的非標準化、非規範化的資訊,轻易出現審核不到位的情況,這也表露出在沒有格局化、標準化、規範化的条件之下審核轨制存在的缝隙。“是以,必須加強審核,從技術、審核流程上進行改進。”别的,個人對本身徵信報告的查驗權和改正權必要获得保障,不應對個人查詢本人徵信資訊或信誉報告的權利進行限定。

劉俊海認為,對於辦理者而言,監管部門對於金融機構的監管和處罰辦法,大多限于批評、責令整改,不具备威懾力。建議下一步升級改版《徵信業辦理條例》,增长監管辦法,充實處罰性的責任,包含信誉制裁、行政處罰包含但不限于罰款沒收、責令停業整頓,乃至限定其業務擴張等。

專家們還對公民個人、金融機構、徵信機構三方參與者在維護個人徵信報告平安辦理方面供给了建議。

劉俊海建議,個人徵信主體應該做科學文明理性的消費者,養成按期查詢本身徵信報告的習慣,發現內容不屬實的,積極主張本身的權利。

對於上傳徵信資訊的金融機構來説,任超認為,其應具备必定的社會權威性,保證其供给的個人信誉産品能夠获得社會公眾的广泛認可與接管。

任超認為,在個人信誉資訊采集階段,徵信機構應該選擇適當的徵信數據源單位,保證個人信誉資訊在來源上的原始性;在組織、加工個人信誉資訊的過程中,徵信機構必須遵守公道的程式與科學的法子,保證資訊處理前後的一致性,切實保障個人信誉資訊的真實性和平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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